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派案原則 113年03月13日修訂 | |||
一、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案 A 單位原則: (一)案家決定:1.案家指定服務單位。 2.單位自行開發或自行轉介個案。 3.舊案延續。 (二)輪派機制:1.以該區有意願接受派案之 A 單位進行輪派。 2.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拒絕接案,倘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提供服務,應事先告知 照管中心,無正當原因拒絕派案,則該區域先暫停派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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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A 單位派案 B 單位原則 (一)依據「新北市政府推動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注意事項與派案原則」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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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A 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,公平派案,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。 1. 派案: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 2. 輪派:依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B單位提供服務: A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 B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 C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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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公開派案資訊: 1. 本單位於每月5日前,依規定格式提交前月派案表予新北市衛生局,並將派案原則(含資源盤點表)、派案狀態資訊公布於本單位網站供服務單位查詢。 2. 若設立當區連續三次問案皆無法承接,該單位暫停兩個月觀察。 3. 本單位每週依據衛生局公告合格特約單位更新一次輪派表乙次,並於1月、4月、7月、10月依據服務品質管控記錄更新輪派表。 |
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派案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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