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案辦法 | 113年01月02日修訂 | ||
一、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案 A 單位原則: (一)案家決定:1.案家指定服務單位。 2.單位自行開發或自行轉介個案。 3.舊案延續。 (二)輪派機制:1.以該區有意願接受派案之 A 單位進行輪派。 2.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拒絕接案,倘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提供服務,應事先告知 照管中心,無正當原因拒絕派案,則該區域先暫停派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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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A 單位派案 B 單位原則 (一)依據「臺中市衛生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(A)派案品質管理及查核機制」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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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,公平派案,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。 1.給予個案充足的 B 單位服務資訊。 2.派案: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。 (1)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 (2)輪派:依本局長照中心審核通過之資源盤點表之輪派順序,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 B 單位提供服務 A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 B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 C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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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公開派案資訊:A 單位應於每月 10 日前,提交前月派案表予本局,並將派案原則、派案量資訊公布於單位相關網站、網 頁、電子資訊、佈告欄…等。 |
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案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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